索 引 号: | 11341702000111222F/201905-00240 | 组配分类: | 其他文件 |
发布机构: | 市政府办 | 信息分类代码: | 市政府 |
信息名称: |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| 生成日期: | 2019-05-21 16:53 |
发布文号: | 无 | 主体分类: | 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 |
主题导航: | 内容概述: |
重点领域分类: | 关 键 词: | ||
信息来源: | 市政府办 | 发布日期: | 2019-05-21 |
生效日期: | 2019-05-21 | 废止日期: | 2020-05-22 |
服务对象分类: | 体裁分类: | ||
信息格式: | 语种: | 中文 |
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,有效防治大气污染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在全市范围内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、以任何理由、用任何方式、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。
二、各乡、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,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,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,层层落实工作责任,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。
三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,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,各乡、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。情节严重的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。对因焚烧秸秆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,造成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。
五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堆放、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,举报电话:12369,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。
特此通告。
2019年5月21日